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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怎么计价、怎么扣回?八个易错点逐条说清

作者:重庆造价人 浏览: 发表时间:2025-10-28 09:30:00 来源:重庆造价人网

问:甲方供应材料(甲供材)在清单计价中如何进入综合单价?结算时又按什么价格扣回?损耗和超欠供怎么处理?

答:这三个问题必须一起回答,因为它们共用一套口径。只谈计价不谈扣回,或只谈扣回不谈损耗,都会留下争议口子。

一、先分清两种计价模式

甲供材的处理方式取决于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常见两种:

  • 模式一(计入后扣回):甲供材价格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形成工程造价的一部分;结算时按约定价格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材料款。这种方式下,甲供材参与了取费与计税,需特别注意重复计税问题。
  • 模式二(不计入只计安装):综合单价中不含甲供材本身价格,只计安装人工、辅材、机械及管理费;甲供材由甲方直接采购结算,不进入承包人的造价。这种方式口径清晰,但对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要求更高。

实务建议:在清单项目特征中明确写出“本项综合单价不含××材料本身价格,该材料由发包人供应”,避免结算时被要求“按含材价口径补差”。

二、扣回价格怎么定

扣回单价的确定顺序,应在合同中写明,推荐三级:

  • ***顺位:合同约定的甲供材结算单价(或甲方采购合同价加运杂费);
  • 第二顺位:合同未约定时,按投标期对应的工程造价信息价;
  • 第三顺位:无信息价的,按甲方实际采购发票价加合理运杂费,凭票据结算。

切忌用“扣回时点的市场价”作为默认口径——材料涨价时对承包人有利、跌价时对发包人有利,双方必然各执一词。

三、损耗与超欠供

甲供材的损耗率应在合同中约定,或按现行计价定额对应材料的损耗率执行。三个处理原则:

  • 合理损耗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 超耗部分按约定单价(通常高于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回,作为对管理不善的约束;
  • 节余部分是否奖励,须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一般不奖励,但也不得反向扣减。

操作要点是把“领用—耗用—库存”做成三方签认的台账,每月与图纸计算量对一次。没有台账,损耗争议无法举证。

四、税金处理

甲供材是否计取增值税,取决于计价规则与合同约定。按现行计价规则,工程造价的税金以税前造价为基数计算;甲供材若计入综合单价,则其价格已含在税前造价中,相应税金由承包人计取并缴纳;若不计入,则由发包人自行处理进项与销项。

这一点在模式一下最容易出错:既在综合单价中计了含税材料价,又在扣回时按含税价全额扣回,等于承包人白承担了一道税负差额。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扣回金额为不含税价,税额按实际抵扣情况处理”,或在综合单价中直接采用不含税材料价。

五、八个易错点

序号易错点后果
1清单项目特征未注明甲供,投标时按含材价组价结算被扣回后综合单价虚高,形成无效收入
2扣回单价用扣回时点市场价涨跌价争议,无法结算
3损耗率合同未约定,结算时按定额倒推双方各取有利值,久拖不决
4甲供材未纳入项目成本台账成本失真,月度分析结论错误
5超欠供无三方签认记录无法举证,超耗扣款落空
6模式一下重复计税承包人承担额外税负
7甲供材的运杂费、保管费归属不清重复计取或漏计
8设计变更导致甲供材规格变化,未同步调整扣回价结算时按原价扣回,承包人受损

六、建议的条款写法

可参考如下表述(需结合项目实际修改):

本工程××材料由发包人供应,其价格不计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承包人仅计取安装人工、辅材、机械及相应管理费。材料由发包人送至施工现场指定堆放点,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领用材料应按月与发包人、监理三方签认,损耗率按现行计价定额对应材料损耗率执行;超出损耗部分,按发包人采购价的 1.1 倍从工程款中扣回。

七、结语

甲供材管理的核心不是算,而是“约定先行、台账支撑”。把计价模式、扣回单价、损耗率、税金处理四件事在合同里写死,剩下的都是执行问题;这四件事没写清,算得再准也结算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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