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方供应材料(甲供材)在清单计价中如何进入综合单价?结算时又按什么价格扣回?损耗和超欠供怎么处理?
答:这三个问题必须一起回答,因为它们共用一套口径。只谈计价不谈扣回,或只谈扣回不谈损耗,都会留下争议口子。
一、先分清两种计价模式
甲供材的处理方式取决于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常见两种:
- 模式一(计入后扣回):甲供材价格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形成工程造价的一部分;结算时按约定价格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材料款。这种方式下,甲供材参与了取费与计税,需特别注意重复计税问题。
- 模式二(不计入只计安装):综合单价中不含甲供材本身价格,只计安装人工、辅材、机械及管理费;甲供材由甲方直接采购结算,不进入承包人的造价。这种方式口径清晰,但对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要求更高。
实务建议:在清单项目特征中明确写出“本项综合单价不含××材料本身价格,该材料由发包人供应”,避免结算时被要求“按含材价口径补差”。
二、扣回价格怎么定
扣回单价的确定顺序,应在合同中写明,推荐三级:
- ***顺位:合同约定的甲供材结算单价(或甲方采购合同价加运杂费);
- 第二顺位:合同未约定时,按投标期对应的工程造价信息价;
- 第三顺位:无信息价的,按甲方实际采购发票价加合理运杂费,凭票据结算。
切忌用“扣回时点的市场价”作为默认口径——材料涨价时对承包人有利、跌价时对发包人有利,双方必然各执一词。
三、损耗与超欠供
甲供材的损耗率应在合同中约定,或按现行计价定额对应材料的损耗率执行。三个处理原则:
- 合理损耗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 超耗部分按约定单价(通常高于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回,作为对管理不善的约束;
- 节余部分是否奖励,须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一般不奖励,但也不得反向扣减。
操作要点是把“领用—耗用—库存”做成三方签认的台账,每月与图纸计算量对一次。没有台账,损耗争议无法举证。
四、税金处理
甲供材是否计取增值税,取决于计价规则与合同约定。按现行计价规则,工程造价的税金以税前造价为基数计算;甲供材若计入综合单价,则其价格已含在税前造价中,相应税金由承包人计取并缴纳;若不计入,则由发包人自行处理进项与销项。
这一点在模式一下最容易出错:既在综合单价中计了含税材料价,又在扣回时按含税价全额扣回,等于承包人白承担了一道税负差额。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扣回金额为不含税价,税额按实际抵扣情况处理”,或在综合单价中直接采用不含税材料价。
五、八个易错点
| 序号 | 易错点 | 后果 |
|---|---|---|
| 1 | 清单项目特征未注明甲供,投标时按含材价组价 | 结算被扣回后综合单价虚高,形成无效收入 |
| 2 | 扣回单价用扣回时点市场价 | 涨跌价争议,无法结算 |
| 3 | 损耗率合同未约定,结算时按定额倒推 | 双方各取有利值,久拖不决 |
| 4 | 甲供材未纳入项目成本台账 | 成本失真,月度分析结论错误 |
| 5 | 超欠供无三方签认记录 | 无法举证,超耗扣款落空 |
| 6 | 模式一下重复计税 | 承包人承担额外税负 |
| 7 | 甲供材的运杂费、保管费归属不清 | 重复计取或漏计 |
| 8 | 设计变更导致甲供材规格变化,未同步调整扣回价 | 结算时按原价扣回,承包人受损 |
六、建议的条款写法
可参考如下表述(需结合项目实际修改):
本工程××材料由发包人供应,其价格不计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承包人仅计取安装人工、辅材、机械及相应管理费。材料由发包人送至施工现场指定堆放点,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领用材料应按月与发包人、监理三方签认,损耗率按现行计价定额对应材料损耗率执行;超出损耗部分,按发包人采购价的 1.1 倍从工程款中扣回。
七、结语
甲供材管理的核心不是算,而是“约定先行、台账支撑”。把计价模式、扣回单价、损耗率、税金处理四件事在合同里写死,剩下的都是执行问题;这四件事没写清,算得再准也结算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