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俗称质保金)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互相绑定但性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笔钱,后者是一段时间。实务中把两者混为一谈,导致预留比例超标、返还时点错算、扣减依据不足等问题反复出现。本文按「留多少、留多久、怎么返、能不能扣」四条线梳理边界。
一、留多少:比例上限与计算基数
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里的基数是「结算总额」,包含合同价、已批准变更与索赔,不含违约金与利息。若合同约定按进度款逐月扣留,累计扣留额同样受3%上限约束,超过部分应予退还。
常见的超标情形有两种:一是合同约定5%且未随政策调整,履约期内政策已下调上限,结算时仍按5%执行;二是履约期间以「质量问题未整改」为由追加扣款,使累计扣留超过上限。前者应按现行规定调整,后者属于另一性质的索赔,不能计入质保金。
二、留多久:缺陷责任期的起算与期限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期限一般为1年,上限不超过2年,具体由合同约定。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不同。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5年,供热供冷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装修工程2年。保修期内承包人仍负保修责任,但质量保证金已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两者不重合。
三、怎么返:两种方式与返还时点
返还方式有两种:一是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返还;二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分次返还(如按年度返还)。无论哪种,返还的前提是承包人已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返还时点的争议集中在「期满」的认定。期满之日应是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而非发包人确认之日。若发包人逾期未返还,承包人可主张逾期返还的利息。实务中建议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30日书面提请返还,并附缺陷修复完成情况说明,形成完整的催告证据。
操作提示:质量保证金返还与竣工结算款支付是两笔款。结算款应在结算审定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不得以「质保金未到期」为由整体拖延;同理,质保金返还不应以「结算未审定」为由无限期挂账。
四、能不能扣:扣减的三种法定情形
- 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但须事先书面通知并给予合理修复期限;
-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可从质保金中扣;非承包人原因(如使用不当、第三方损坏、设计缺陷)不得扣减;
- 合同约定的其他扣减情形:须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兜底条款不能作为随意扣款的依据。
扣减的程序要求常被忽视。发包人直接从质保金中扣款而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主张扣款无效。规范的做法是:发出缺陷通知→限期修复→承包人未修复→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修复费用经确认→书面告知扣减金额与依据→扣减。缺任一环节,扣减的合法性都会受质疑。
五、四个高频误区
| 误区 | 正确口径 |
|---|---|
| 质保金按合同价5%预留 | 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结算总额3% |
|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日算 | 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种例外情形另行认定 |
| 保修期满才退质保金 | 缺陷责任期满即应返还,与保修期无关 |
| 发现任何质量问题都可扣质保金 | 仅限承包人原因的缺陷且经通知未修复的费用 |
注: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本意是担保缺陷修复,不是发包人的质量罚款池。扣减必须有因果、有程序、有凭证。
结语:把「3%上限、1至2年期限、期满即返、扣减须通知」四句话记牢,质保金相关的争议大半可以前置化解。对施工企业而言,缺陷责任期届满前主动发函提请返还,是成本回收链条上容易被忽略却见效明显的一个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