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阶段耗费时间较多的环节,是逐条判断「这件事该不该调价、按什么基数调」。判断依据分散在合同条款、计价规范、政策文件中,容易漏项或重复。本表把施工履约中常见的价款调整情形归为六类二十六种,列明触发条件、计算基数与常见处理口径,可作为合同交底与结算自查的对照清单。
一、工程量偏差类
| 序号 | 情形 | 触发条件 | 调整基数与口径 |
|---|---|---|---|
| 1 | 工程量增加超约定幅度 | 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量约定幅度(常见15%) | 超出部分综合单价按约定下调,基数按超出量 |
| 2 | 工程量减少超约定幅度 | 实际工程量低于清单量约定幅度 |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按约定上调 |
| 3 | 清单缺项 | 清单未列但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 | 按规范重新组价,参照同类项目单价及市场价 |
| 4 | 项目特征不符 | 实际做法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 | 按实际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
| 5 | 工程量清单缺陷 | 清单数量、单位、特征描述存在错误 | 由发包人承担,按实调整 |
注:第1、2项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幅度与调价公式,未约定的按计价标准的一般规定处理。
二、价格波动类
| 序号 | 情形 | 触发条件 | 调整基数与口径 |
|---|---|---|---|
| 6 | 人工费政策调整 | 省级住建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 | 按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与幅度调整,一般只调差额 |
| 7 | 材料价格涨跌超风险幅度 | 涨跌幅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常见5%) | 仅调整超出幅度部分,基数按投标期信息价 |
| 8 | 暂估价材料定价 | 暂估价材料经招标或认价确定 | 以确认价为结算依据,取代暂估单价 |
| 9 | 甲供材料价差 | 甲供材实际采购价与清单取定价不一致 | 按实际采购价计入,同时扣除相应保管费 |
| 10 | 机械费燃料动力调价 | 合同约定可调且政策发布调价文件 | 按文件规定的调价系数或差额调整 |
注:材料调差须锁定「同规格、同产地、同运距」口径,并在合同中约定信息价取值期数与风险幅度,避免争议。
三、变更与签证类
| 序号 | 情形 | 触发条件 | 调整基数与口径 |
|---|---|---|---|
| 11 | 设计变更 | 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并经发包人确认 | 按变更后图纸重新计量计价,取消部分相应扣减 |
| 12 | 工程洽商 | 非设计原因的技术与做法调整 | 按洽商确认的内容计价,须有书面签认 |
| 13 | 现场签证 | 合同范围外的零星工作或临时用工 | 按签证数量与约定单价计价,三要素须齐全 |
| 14 | 新增工程 | 合同履行中新增的独立工程内容 | 按计价标准重新组价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 15 | 计日工 | 清单列明的零星工作 | 按已报计日工综合单价执行,不得另行议价 |
注:变更与签证的效力取决于程序:事前审批优于事后补签,有监理与建设单位双签优于单签。
四、工期与费用索赔类
| 序号 | 情形 | 触发条件 | 调整基数与口径 |
|---|---|---|---|
| 16 | 发包人原因停工 | 未按约定提供场地、图纸、材料 | 索赔工期+现场管理费+机械闲置费 |
| 17 | 不可抗力 |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 工期顺延,费用按双方各自承担原则分担 |
| 18 | 异常恶劣气候 | 超出合同约定的气候条件标准 | 仅顺延工期,一般不补偿费用,另有约定除外 |
| 19 | 赶工 | 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并经承包人同意 | 计取赶工增加费,按批准的赶工方案计算 |
| 20 | 法律变化 | 履约期内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变化 | 按政策规定调整,税金按新税率执行 |
注:索赔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常见28天),逾期视为放弃,是施工企业失权的高发点。
五、价款支付与结算类
| 序号 | 情形 | 触发条件 | 调整基数与口径 |
|---|---|---|---|
| 21 | 预付款支付与抵扣 | 合同约定的预付比例与起扣点 | 按约定比例支付,达到起扣点后按比例抵扣 |
| 22 | 进度款支付比例 | 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与支付比例 | 按已完工程量的约定比例支付,不低于规定下限 |
| 23 | 过程结算 | 合同约定或政策要求实施过程结算 | 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
| 24 | 质量保证金预留与返还 | 竣工验收合格进入缺陷责任期 | 总预留不高于结算总额3%,期满返还 |
| 25 | 逾期付款利息 |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 | 按合同约定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 26 | 违约金与赔偿 | 一方违约造成损失 | 按合同约定标准计取,过高可请求调整 |
注:第21至25项直接决定现金流,建议在合同交底时单列一页说明,明确每个节点的时间与责任人。
六、使用说明
- 先查合同、再查规范: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计价标准的一般规定处理,两者冲突时以合同为准(违反强制性规定除外);
- 区分调整主体:第1至20项多为双向调整,第21至26项多为单向义务,混用会导致主张失据;
- 注意时效:索赔28天、变更14天、结算核对期限等时间节点一旦错过,实体权利可能丧失;
- 留存证据:每一条调整主张都应对应一组证据(文件、记录、影像、签认单),无证据的调整在审核中难以成立。
使用建议:把本表作为合同交底附件,逐条标注本项目「适用/不适用/已另行约定」,形成项目专属的调价清单。结算前按此表逐项自查一遍,可有效减少漏项与重复计取。表中幅度、比例、时限均为行业常见值,具体项目应以合同专用条款和现行计价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