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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定额建筑第十三章其他工程说明及计算规则

作者:重庆造价人 浏览: 发表时间:2009-10-01 12:02:00 来源:重庆造价人网

说明

一、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

1.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和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上的人工、机械降效及加压水泵的增加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的台班。

2.建筑物的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建筑物屋顶的电梯间、楼梯间等的高度,但突出主体建筑物顶计算建筑面积的电梯间、水箱间等应分别计入不同檐口高度总面积内。构筑物的高度,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顶面的高度,顶面非水平的以结构的最​高点为准。

3.凡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以上者都应计算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建筑物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的面积按照脚手架工程章节综合脚手架面积执行。

地下室工程的垂直运输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确定的面积计算,并入上层工程量内套用相应定额。若垂直运输机械布置于地下室底层时,高度应以布置点的地下室底板顶标高至檐口的高度计算,执行相应檐口高度的垂直运输子目。

4.同一建筑物有几个不同室外地坪和檐口标高时,应按相应的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高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不同檐高子目。

5.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

二、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拆

1.轨道是按直线双轨(轨重43kg/m)编制的。如铺设弧线型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2.起重机基础混凝土体积是按10m3以内综合编制的,实际施工塔机基础混凝土体积超过10m3时,超过部分执行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相应项目。基础的土石方开挖已含在消耗量中,不另计算。

3.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按固定式基础、带配重确定的。基础如需增设桩基础时,其桩基础项目另执行基础工程章节中相应子目。不带配重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另行计算。

4.起重机轨道式基础铺拆项目未包括钢轨与枕木间增加其他型钢和钢板的用量,发生时另行计算。

5.起重机轨道式基础项目不适用于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另行计算。

6.施工电梯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基础按基础工程章节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三、特、大型机械安装及拆卸

1.自升式塔机是以塔高45m确定的,如塔高超过45m时,每增高10m,安拆项目增加20%。

2.塔机安拆高度按建筑物塔机布置点地面至建筑物结构最​高点加3m计算。

3.安拆台班中已包括机械安装完毕后的试运转台班,不另计算。

四、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

1.机械场外运输是按运距25km考虑的。

2.机械场外运输综合考虑了机械施工完毕后回程的台班,不另计算。

计算规则

一、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

1.建筑物垂直运输、超高人工、机械降效按脚手架章节综合脚手架计算规定计算面积。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不分结构(除单层工业厂房外),用途分别按不同檐高项目计算。

2.构筑物垂直运输按座计算。

二、起重机基础

1.起重机固定式基础按座计算。

2.轨道式基础(双轨)按延长米计算。

三、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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