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与移位,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
二、不论使用何种施工方法,本章定额不得调整。
三、金属抱杆定额项目的说明:
1.抱杆安装拆除,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单位计算;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每座抱杆均以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95。
2.抱杆移位按“座”计算。每次移位按15m计算,不足15m也按移位一次计算。累计移位超过60m(含60m)按新立一座计算安拆费及台次使用费(台次使用费按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另行计算),但不得另计移位费。
3.定额内的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如加设灵机时,应另执行相应的定额项目。
4.拖拉坑按实际埋设量以“个”计算。土方量、钢丝绳及绳卡等用量不得调整。如采用与定额不同的埋件,可按实调整。
5.抱杆承重地基处理费
承重地基是否进行处理是根据地基位置的地质条件和设备最大吊装重量、抱杆自重、绳索具及附加物对抱杆的压力综合考虑,需要挖土、垫层、捣制混凝土等处理项目,可按现行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有关子目计算。铺枕木、钢板所需的工、料、机耗量已在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考虑,不得另计。
6.临时专用道路铺设费
大型设备托运就位或抱杆移位,需铺设临时专用道路时,需要的费用,依据临时道路设计要求,按现行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相关子目计算。
7.大型设备吊装的抱杆拖拉绳,跨越建筑物和架空线路时,确保安全所采取排栅、绝缘网或局部停电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施工方案和现场条件按实计算(或估算)。
四、吊耳制作安装按荷载能力以“个”计算,吊耳的构造见本册定额编制说明,其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
五、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
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重量综合取定,以“吨”为计量单位。
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按设备重量范围划分子目,以“台”为单位计算。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吨”为单位计算。定额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计算规则
一、金属抱杆的选用:
1.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3.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二、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那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四、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等于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1)次。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定额项目。
五、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消耗量。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消耗量。
六、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
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消耗量,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消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