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000~GYD-211-2000、GYD-213-2003)、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3-2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具体的适用范围见各册说明。本计价定额共分十四册,包括: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册:消防安装工程;
第八册:给排水、燃气工程;
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第十二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另行发布);
第十三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四册:长距离输送管道及其他工程。
三、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装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人工单价为28.00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辅助材料中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用“()”表示的材料为未计价材料,未计价材料费另行计算。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八、本定额中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100m)和垂直运输(±10m);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300m)和垂直运输(高度20m以下);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九、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
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及施工仪器、仪表的耗用量,该项“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十、本定额的缺项,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现行本市相关定额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
十二、定额中注有“×××以内”或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者“×××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说明。
分册说明
一、《消防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新建、扩建和整体更新改造工程。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5.《全国通用给排水标准图集》01S201、04S202、99S203、04S206;
6.《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1999;
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9.《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10.《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1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三、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应急照明控制设备、应急照明器具、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均执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2.阀门、法兰安装,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执行《给排水、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3.不锈钢管和管件,铜管和管件及泵间管道安装,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等执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
4.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执行《给排水、燃气工程》相应项目,如消火栓管道采用沟槽式连接则执行本册相应子目。
5.各种消防泵、稳压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6.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泡沫液储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等执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8.设备及管道除锈、刷油及绝热工程执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四、超高增加费:指操作物高度距离地面5m以上的工程,按其超过部分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
| 标高(m以内) | 8 | 12 | 16 | 20 |
|---|---|---|---|---|
| 超高系数 | 1.10 | 1.15 | 1.20 | 1.25 |
五、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
六、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其中全部为人工费):
| 层数 | 9层以下(30m) | 12层以下(40m) | 15层以下(50m) | 18层以下(60m) | 21层以下(70m) | 24层以下(80m) |
|---|---|---|---|---|---|---|
| 按人工费的% | 1 | 2 | 4 | 5 | 7 | 9 |
| 层数 | 27层以下(90m) | 30层以下(100m) | 33层以下(110m) | 36层以下(120m) | 39层以下(130m) | 42层以下(140m) |
| 按人工费的% | 11 | 14 | 17 | 20 | 23 | 26 |
| 层数 | 45层以下(150m) | 48层以下(160m) | 51层以下(170m) | 54层以下(180m) | 57层以下(190m) | 60层以下(200m) |
| 按人工费的% | 29 | 32 | 35 | 38 | 41 | 44 |
七、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不作为计费基础)
1.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2.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包括高温、多尘、噪声超过标准,在有害气体等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安装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1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