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统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基价表(99)章节说明脚手架分部说明及计算规则
| 脚手架分部说明 |
|---|
一.一般说明:1.本分部是按钢管脚手架编制的,施工中实际采用竹、木脚手架时,不作调整。2.脚手架项目中已综合了上料平台、防护栏杆和安全网,不另计算。
二.综合脚手架:1.凡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均按综合脚手架项目计算脚手架摊销费。2.综合脚手架项目已综合考虑了砌筑、浇注、吊装和装饰等的脚手架摊销费,除满堂基础和3.6m以上的吊顶天棚、玻璃幕墙脚手架可按规定单独计算外,不再计算其它脚手架摊销费。3.檐口高度在48m以上的综合脚手架中,外墙脚手架是按提升架综合的,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三.单项脚手架:1.凡不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确需搭设脚手架时,按单项脚手架项目计算脚手架摊销费。2.本分部的外脚手架项目系按双排考虑,单排脚手架应按外脚手架乘以系数0.7。3.装饰脚手架按外脚手架乘以系数0.3。4.高层提升架项目,已考虑了提升架的垂直封闭工料,不另计算。5.水平防护架和垂直防护架,均指在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马通道、人行通道的防护和施工与其它物体隔离的防护。6.建筑物垂直封闭项目是按8个月施工期编制的(自搭设之日起至拆除日期),超过8个月施工期的工程,项目中的密眼安全网应乘下表系数,其它工料不变。
| 施工期 | 10个月 | 12个月 | 14个月 | 16个月 | 18个月 | 20个月 | 22个月 | 24个月 | 26个月 | 28个月 | 30个月 |
|---|---|---|---|---|---|---|---|---|---|---|---|
| 系数 | 1.18 | 1.39 | 1.64 | 1.94 | 2.29 | 2.70 | 3.19 | 3.76 | 4.44 | 5.23 | 6.18 |
| 脚手架分部计算规则 |
|---|
一.综合脚手架:1.综合脚手架应分单层、多层和不同檐高,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其工程量。2.满堂基础脚手架工程量按其底板面积计算。满堂基础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项目的50%计算脚手架摊销费。3.高度在3.6m以上的吊顶天棚,按满堂脚手架乘以系数0.3计算脚手架摊销费。4.玻璃幕墙,脚手架按其高度相应的外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0.3计算。
二.单项脚手架:1.外脚手架、单排脚手架、里脚手架均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和空圈等所占面积。2.满堂脚手架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垛、柱所占的面积。满堂脚手架高度以设计地坪到装饰面计算,高度在3.6m至5.2m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高度超过5.2m时,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增加高度在0.6m以内时舍去不计。例如:设计地坪到装饰面高度为9.2m,其增加层数为:(9.2-5.2)/1.2=3(层),余0.4m舍去不计。3.挑脚手架按搭设长度和搭设层数,以延长米计算。4.悬空脚手架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5.烟囱、水塔脚手架,区别不同直径、高度以座计算。6.水塔脚手架按相应烟囱脚手架人工乘以系数1.11,其它不变。7.砌砖工程高度在1.35~3.6m以内者按里脚手架计算;高度在3.6m以上者按外脚手架计算,独立砖柱高度在3.6m以内者按柱外围周长乘实砌高度按里脚手架计算;高度在3.6m以上者按柱外围周长加3.6m乘实砌高度按单排脚手架计算。8.砌石工程(包括砌块)高度超过1m时均按外脚手架计算。独立石柱高度在3.6m以内者按柱外围周长乘实砌高度计算工程量;高度在3.6m以上者按柱外围周长加3.6m乘实砌高度计算工程量。9.围墙高度从自然地坪至围墙顶计算,长度按墙中心线计算,不扣除门所占面积,但门柱和独立门柱的砌筑脚手架亦不增加。10.凡高度超过1.2m的室内外砼贮水(油)池、贮仓、设备基础均以构筑物的外围周长乘高度按外脚手架计算。11.水平防护架按脚手板实铺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垂直防护架以高度(从自然地坪算至最上层横杆)乘两边立杆之间距离计算。12.建筑物垂直封闭工程量按封闭面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