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00)章节说明装饰定额总说明
一、二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二、本定额适用于单独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以及再次装饰的工程。由同一建筑单位承包土建、装饰的装饰工程,仍按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及相应规定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缺项时,可借套本定额相应子目,换算基价后执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装饰工程计价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均应执行本定额。三、本定额是编制装饰工程预(概)算、拔付工程价款、进行竣工结算、编制标底、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编制装饰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四、本定额是根据现行设计标准、建筑装饰工程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按正常施工条件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我市的平均技术条件进行编制的。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一律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五、本定额用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定额人工单价不分工资区类别综合按每工日22.08元计算。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凡定额规定的增减用工、签证记工和零星借工均按此单价计算。六、本定额中的材料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品和常用规格编制的,包括材料现场堆放地点或加工点至操作安装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1、本定额材料栏中的材料均未计价(称未计价材料),执行时应按定额规定的用量按实计算。2、本定额中的计价材料费包干使用,由市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统一调整。3、计价材料费、未计价材料费均计入“费用计算程序”的材料栏内,作为装饰直接费的计算基础。七、未注明机械费的分部按下列系数执行。
| 序号 | 分部名称 | 计费基础 | 比例(%) |
|---|
| 1 | 楼地面分部 | 定额人工费 | 10% |
| 2 | 墙、柱面分部 | 10% | |
| 3 | 幕墙分部 | 25% | |
| 4 | 天棚分部 | 6% | |
| 5 | 门窗分部 | 15% | |
| 6 | 零星分部 | 10% | |
| 7 | 油漆分部 | 20% | |
注:1.油漆分部只在作喷塑、喷涂时计算,其它项目不计算机械费。2.垂直运输、脚手架及高层降效分部机械费按分部说明计算。八、多层建筑垂直运输、降效费按相应定额规定执行。九、凡进行二次或再次装饰的工程,装饰前有关基层处理工程量按零星分部相应项目执行。不足部分可借套一九九九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十、本定额未包括装饰灯具、室内给排水等安装内容,发生时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的规定执行。十一、装饰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计价材料费及未计价材料费)、机械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包干费等内容。1、包干费系指:一月内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16小时以内的停工、窝工损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工、窝工每月在8小时以内的损失及成品保护费。2、临时设施摊销材料按下列标准计算并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按万元临时设施费摊销:钢材:0.91t;原木:1.82m3;水泥(425#):3.25t;标准砖:16.68千匹3、临时设施材料价格为:钢材:2400元/t;原木:500元/m3;水泥(425#):230元/t;标准砖:160元/千匹。若实际价格不同时允许按实调整。4、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的内容同一九九九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内容。十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按定额人工费合计乘以9.11%包干使用,不作调整。十三、本定额的有关费用内容按一九九九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规定的内容执行。其计费基础均按定额人工费计取,标准如下:装饰工程费用标准
| 工程类别 | 一类工程 | 二类工程 | 三类工程 | 四类工程 | 零星记工签证借工 |
|---|
| 费率(%) | | | | | |
| 费用名称 | | | | | |
| 其它直接费 | 21.59 | 39.09 | | | |
| 临时设施费 | 11.41 | | | | |
| 现场管理费 | 14.54 | | | | |
| 包干费 | 9.45 | | | | |
| 企业管理费 | 31.89 | 29.25 | 24.99 | 21.60 | |
| 财务费用 | 5.25 | 4.64 | 3.93 | 3.04 | |
| 劳动保险费 | 按核定标准执行 | | | | |
| 利润 | 39.63 | 32.89 | 25.89 | 18.90 | |
其中:“劳动保险费”的取费等级,按重庆市建委渝建发[1999]118号文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具体费审标准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别按不同工程类别核定。十四、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价[2000]393号的规定,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3‰计算;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0.3‰计算。缴费办法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有关文件执行。十五、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其计税标准为:
| 工程地点 | 计税标准(%) |
|---|
| 在市区 | 3.56 |
| 在县城、镇 | 3.49 |
| 不在市区、县城镇 | 3.43 |
十六、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 装饰类型 | 工程类别 | 划分条件 |
|---|
| 外墙装饰 | 一类工程 | 玻璃幕墙,外墙装饰高度>67m,每m2装饰面积直接费>500元 |
| 二类工程 | 外墙装饰高度>42m,每m2装饰面积直接费>400元 | |
| 三类工程 | 外墙装饰高度>20m,每m2装饰面积直接费>300元 | |
| 四类工程 | 外墙装饰高度≤20m,每m2装饰面积直接费≤300元 | |
| 室内装饰 | 一类工程 | 装饰建筑面积>12000m2,每m2建筑面积装饰直接费>1000元 |
| 二类工程 | 装饰建筑面积>8000m2,每m2建筑面积装饰直接费>600元 | |
| 三类工程 | 装饰建筑面积>3000m2,每m2建筑面积装饰直接费>400元 | |
| 四类工程 | 装饰建筑面积≤3000m2,每m2建筑面积装饰直接费≤400元 | |
说明:装饰工程类别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单位,一个工程只需满足一个指标,即可执行该类别标准。十七、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
| 一 | 装饰直接费 | 1+2+3+4+5+6+7+8 |
| 1 | 定额人工费 | 按定额计算 |
| 2 | 材料费 | 2.1+2.2 |
| 2.1 | 计价材料费 | 按定额 |
| 2.2 | 未计价材料费 | 按实 |
| 3 | 机械费 | 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 |
| 4 | 其它直接费 | 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 |
| 5 | 临时设施费 | 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 |
| 6 | 现场管理费 | 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 |
| 7 | 包干费 | 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 |
| 8 | 其它按实调整费用 | |
| 二 | 间接费 | 9+10+11 |
| 9 | 企业管理费 | 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 |
| 10 | 财务费用 | 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 |
| 11 | 劳动保险费 | 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 |
| 三 | 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 | 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 |
| 四 | 利润 | 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 |
| 五 | 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 | [(一)+(二)+(三)+(四)]×规定费率 |
| 六 | 税金 | [(一)+(二)+(三)+(四)+(五)]×规定费率 |
| 七 | 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六) |
十八、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定额缺项,可按土建基价表、安装估价表、维修定额及园林定额执行;若仍缺项由建设、施工、监理共同编制临时性定额,报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后执行。十九、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二十、本定额未包括装饰设计内容,凡由施工单位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设计者,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发布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装饰设计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取装饰设计费,该项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