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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材料设备认质核价规则(试行)|2026年8月28日印发

作者:重庆造价人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9-04 09:30:00 来源:重庆造价人网

《重庆市工程建设材料设备认质核价规则(试行)》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于2026年8月28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则共六章十八条并附三个样表附件,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工作,确立了「先质后价、质价相符、公平合理、材料可购」的原则。

规则把认质核价分为发包前与发包后两个阶段,并给各环节设定了明确时限:施工单位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询价小组,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提交核价申请,询价小组7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询价,收齐询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对核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价格口径分材料设备单价与材料设备全费用综合单价两类。规则不干预市场成交价格、不设置行政限价、不替代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已有约定的遵照合同执行。本网按原文格式全文刊载,附件样表从略。

重庆市工程建设材料设备认质核价规则(试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材料设备认质核价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材料设备认质核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工作。应急抢险工程、涉密工程以及国家、本市另有规定的特殊工程,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材料设备认质核价,是指在明确材料设备质量标准、技术参数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程序核定其价格的造价管理工作。对包含施工、安装的材料设备,应同步明确施工工艺、质量管控及验收标准。

第四条 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工作应遵循“先质后价、质价相符、公平合理、材料可购”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统筹负责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工作。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依据职责分工及相关委托,做好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等的确认、询价申请、市场询价、采购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质核价类型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计价方法及实施形式,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价格分为材料设备单价和材料设备全费用综合单价两类。

(一)材料设备单价是指材料设备运抵指定地点所包含的材料设备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二)材料设备全费用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及施工等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税金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等综合单价。

第七条 开展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应当明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使用部位、计量单位、采购数量、品牌及生产厂家、交货地点、供货时间、付款方式、报价有效期等核心内容,并结合原材料品质、加工工艺、艺术效果、产品唯​一性等价格影响因素综合核价。对包含施工、安装的材料设备,还应明确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工期等施工质量相关要求。

第八条 经认质核价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原则上不浮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认质核价程序

第九条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及材料设备认质核价目的,认质核价分为发包前和发包后两个阶段。

第十条 发包前程序。

(一)明确质量标准:由建设单位确定认质核价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档次,设计单位明确对应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技术内容。

(二)开展市场询价: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依据设计确定的技术要求选定询价对象和询价方式,开展市场询价工作,并如实填写《材料设备核价台账》。

(三)运用询价结果:发包前询价结果,作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计价依据。

第十一条 发包后程序。

(一)明确质量标准:由建设单位确定认质核价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档次,设计单位明确对应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技术内容。

(二)成立询价小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成立询价小组。成员可由建设、代建、施工、设计、监理、造价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施工单位应作为询价小组成员参与询价工作,建设、代建、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人员合计占比不得低于询价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提交核价申请:施工单位应结合材料生产、运输及供货周期,在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提交《材料设备核价申请审核表》。对采购定制材料设备、进口材料设备或项目赶工等特殊情况,可结合项目实际调整申报时限。

(四)开展市场询价:1.询价小组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询价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度调整时限;询价需选定不少于三家同档次询价单位或渠道。2.对专利限制、单一来源、功能唯​一等不可替代材料设备,由相关单位提交专项说明及佐证材料,经询价小组确认后,询价单位或渠道可少于三家。

3.询价渠道包括价格信息、建设单位集采价格库或在建项目价格、生产厂家、经销商、专业信息平台等。

(五)认质核价评审及结果确认:询价小组应在收齐询价结果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认质核价评审会议,形成评审结果,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评审结果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小组成员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其异议内容及理由,并在评审结果中予以注明。若成员拒绝签字且未书面说明异议理由的,视同认可本次评审结果。

(六)采购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确认的认质核价结果,采购符合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并配合完成材料设备的封样、检测及验收等相关工作。经询价小组确认的样品,由建设单位负责保存,作为后续采购与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 数字化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单位搭建或应用电子化管理平台,推动认质核价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申请、审批、流转、归档、溯源等环节的数字化闭环管理。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数据安全管理、权限分级管控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依托高质量数据集,充分整合价格信息、历史成交价及实时市场价等数据资源,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分析、生成建议价格,为认质核价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建立样品数字化管理台账,实现认质核价全过程资料电子化归档,相关档案管理应当符合工程造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认质核价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国家审计、财政评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认质核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质核价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异议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特殊情况可适度调整时限。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询价小组完成复核工作,并向施工单位公开核价过程相关资料。

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及佐证材料,且拒不认可认质核价结果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复核、公开核价佐证资料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复核的认质核价结果不予认可的,双方可共同组织争议评审;如未组织评审或对评审意见仍有异议,可直接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材料设备核价申请审核表

2.询价/报价函

3.材料设备核价台账材料设备核价申请审核表(材料设备单价)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核价编号:

说明:1.材料设备单价是指材料设备运抵指定地点所包含的材料设备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另行计取。

2.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涨跌__%(涨跌比例以**进行确定)以内均不调整,涨跌超过__%时,需重新进行核价(或核定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涨跌调整)。

3.表格为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材料设备核价申请审核表(材料设备全费用综合单价)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核价编号:

说明:1.材料设备全费用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及施工等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税金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等综合单价。

2.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涨跌__%(涨跌比例以**进行确定)以内均不调整,涨跌超过__%时,需重新进行核价(或核定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涨跌调整)。

3.表格为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附件2询价/报价函(材料设备单价)

说明:1.材料设备单价是指材料设备运抵指定地点所包含的材料设备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另行计取。

2.表格为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询价/报价函(材料设备全费用综合单价)

说明:1.材料设备全费用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及施工等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税金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等综合单价。

2.表格为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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