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制冷机械:包括活塞式制冷压缩机组、螺杆式冷水机组、离心式冷水机组、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快速制冰设备、盐水制冰设备、冷风机及空气幕、润滑油处理设备、搅拌器。
2.其他机械:包括膨胀机、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整体、解体安装。
2.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装联轴器或皮带轮。
3.设备带有的电动机安装。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设备本体非同一底座的各种设备、起动装置及仪表盘、柜等的安装、调试。
2.电动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拆装检查、配管、配线、调试。
3.刮研工作。
4.非设备带有的支架、沟槽、防护罩等的安装。
5.设备保温及油漆。
四、除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外,其他制冷机组均按同一底座,并带有减震装置的整体安装方法考虑的。如制冷机组解体安装,可套用相应的空气压缩机安装定额。减震装置若施工单位提供,可按设计选用的规格计取材料费。
五、冷风机定额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电动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六、柴油发电机组定额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通信工程柴油发电机组按容量(千瓦)划分,应套用本章相应定额时,可按工程具体情况自行划分档次。
七、各级说明内已规定包括电动机、电动发电机组安装以及灌浆者,不得再套用本章中的有关定额。
八、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九、制冷机组安装定额中,已包括施工单位配合制造厂试车的工作内容。
计算规则
一、制冷机组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及机组重量“吨”选用定额项目。制冷机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附属设备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二、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三、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四、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灌浆体积“立方米”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五、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平方米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六、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立方米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七、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毫米”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八、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九、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毫米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十、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十一、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毫米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十二、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立方米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十三、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立方米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十四、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十五、解体组对安装空气分馏塔以“吨”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选用定额项目。
十六、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烧器、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十七、设备减震台座安装以“座”为计量单位,按台座重量“吨”选用定额项目。
十八、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每100kg”为定额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千克”分制作与安装。
十九、冷风机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柴油发电机组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凡是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二十、柴油发电机组体外排气系统、柴油箱、机油箱安装,以“套”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