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0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1-2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含加固、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
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房屋修缮工程特殊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22元/工日,机械操作、安装用工28元/工日,其他用工25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材料消耗量中带有“()”的主要材料为未计价材料,执行时未计价材料费另行计算;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30m以内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八、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和中、小型机械的25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九、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内和多层建筑6层以内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和多层建筑6层以上的超高垂直运输及人工、机械降效费按下表规定计算:
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
| 项目 | 30m9层 | 40m12层 | 50m15层 | 60m18层 | 70m21层 | 82m24层 | 90m27层 | 100m30层 | 110m33层 | 120m36层 |
|---|---|---|---|---|---|---|---|---|---|---|
| 人工费(%) | 4.44 | 8.00 | 12.00 | 17.77 | 23.81 | 30.00 | 36.29 | 46.93 | 54.56 | 61.11 |
注:地下室修缮工程和拆除工程不计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