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99)章节说明第十一章给排水工程说明
| 十一分部给排水工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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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本分部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给排水,维修工程,不适用于暂设工程。
2.本分部操作物高度以4.5m为界,超过4.5m时,其超高增加费,按其超过部分(指由4.5m至操作物最高点)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
| 高度 | 4.5m~10m | 10m~20m | 20m以上 |
|---|---|---|---|
| 超高系数 | 1.25 | 1.40 | 1.80 |
3.本分部脚手架搭拆费系综合考虑,按定额人工费的8%,其中人工费占25%。
4.设置于管道间、管廊的管道、阀门、支架其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30。
5.工程维修需停水,停开一次另计0.13工日,如因阀门功能丧失需更换时另按安装项目计算。
6.与本分部配套的土石方工程,执行本定额土石方分部相应项目。
二、拆除工程
1.各项拆除工程,依照工序拆除,保持原物完整,(青铅、粘接口除外),管线损耗不大于10%。
2.本分部除注明者外,均包括管线、设备拆除,并分类整理,运至现场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三、给水安装工程
1.室内管道安装定额内包括管件、支托吊架安装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已进入定额基价内(除注明者外),使用时不得另计。
2.本部节取定长度,镀锌钢管的长度,管壁厚度不同时,已综合考虑,不作调整。
3.给水管的新旧管连接(碰头),均采用连续作业法并综合考虑了断水和不断水连接两种施工,使用时不得换算。
4.给水管道界线划分:
(1)室内外界线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
(2)与市政管道界线,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以市政管道碰头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