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99)章节说明第十二章电气工程说明
| 十二分部电气工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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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本分部适用于10千伏以下的电气线路,维修工程,不适用于暂设工程。
2.本分部操作物高度以4m为界,超过4m时,其超高增加费,按其超过部分(指由4m至操作物最高点)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
| 高度 | 4m~10m | 10m~20m | 20m以上 |
|---|---|---|---|
| 超高系数 | 1.25 | 1.40 | 1.60 |
3.本分部已包括脚手架搭拆费,使用时不得另计。
二、拆除工程
1.本分部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内线、外线的拆除工程。
2.电源的断电每处2~3线人工增加0.52工日,4~6线增加0.78工日。
3.各项拆除工程依照工序拆除,保持原物完整,管线损耗率不大于10%,灯具、设备类不大于20%。
4.本分部均包括设备、管线附件拆除,并分类整理,运至现场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三、整修工程
1.电气整修工程范围完好程度在80%以上,低于者应拆除,新做执行“全国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
2.配管、配线整修适用于一般房屋的电气、设备线路等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