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章节说明总说明
重庆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总说明
一、2000年《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依据《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的,共分四册十一篇,包括:
一册:第一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篇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二册:第三篇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篇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篇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三册:第六篇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篇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篇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四册:第九篇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篇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一篇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二、本基价表适用于重庆辖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安装工程。
三、本基价表是编制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结算的依据;是编制和核定招标工程标底价的依据;是确定承、发包合同价计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制订企业经营活动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四、本基价表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检评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基价表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除各篇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进行调整或换算。
六、本基价表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地建工程之间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关于人工:
本基价表人工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一律以综合日计算。综合工日的人工工资单位每工日22.08元。人工单价中包括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八、关于材料:
本基价表的材料用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损耗量的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本基价表的计价材料费包干使用,由市造价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本基价表注明的未计价材料或未注规格(按设计规定)的未计价材料,执行时,应按市造价总站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实际发生价格计价。
九、关于施工机械:
本基价表机械费按重庆市一九九九年《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建设站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单价进行编制,由市造价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凡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机具(含消耗材料)以及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基价,该部分费用已列入工程其他直接费用中。
机械费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程度综合取定的,除篇、章另有说明外,不作调整。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和一次安拆费按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的项目规定计算。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建筑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在点运到建设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到建筑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建筑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建筑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炉内以炉底高为其准面。
十一、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的降效增加费用按基价人工费的10%计取。
十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用按基价人工费10%计取。
十三、本基价表的“工作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其它工序虽未细列,除未包括内窜另有说明外,均已概括。
十四、本基价表中的篇、章说明与全国编一安装工程预算定客说明及附注不符时,以本基价表为准。
十五、使用本基价表时,凡计取各项费用以直接费为计算者,其未计价材料以预算基价为准(见附表),实际价与预算基价的差,预计调整,但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定额管理费,税金除外)的基础。
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测费,按照计标(1985)325号文规定,应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费用。
十七、各篇管道工程基价表的执行界线:
(一)供水管道:
1.水原地至城市水厂或工厂贮水池执行第六篇;
2.城市水厂至住宅小区或工厂水表并执行《重庆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3.住宅区执行第七、八篇;
4.厂区内执行第六、七篇;
5.生产、生活共用管道及民用建筑锅炉房、泵房内管道执行第六篇。
(二)排水管道:
1.住宅内至污水进执行第八篇;
2.厂区排水执行第六篇;
3.住宅区污水井或工厂污水处理厂至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三)蒸汽管道:
1.采暖锅炉房内或热电站内执行第六篇;
2.锅炉房至住宅区分配站执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3.厂区生产或生活共用管道均执行第六篇;
4.住宅区分配站至各住宅采暖器具执行第八篇。
(四)燃气管道:
1.城市配气站(球罐)至住宅区调压箱及工厂接收站(球罐)执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配气站内和厂内执行第八篇;
3.住宅区调压箱至用户执行第八篇;
4.油气田至城市或工厂接收税上执行油气田专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