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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审计核减七问:以审代结、逾期答复与核减抗辩

作者:重庆造价人 浏览: 发表时间:2025-11-04 09:30:00 来源:重庆造价人网

结算审计是施工企业回款的最后一道关口。核减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准备。以下七个问题来自近两年结算争议中的高频场景,回答尽量落到可操作的口径上,涉及法律判断的部分只陈述主流观点,具体案件仍需专业意见。

问一: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能否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不能直接替代合同约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属于行政监督,其结论约束的是建设单位与财政资金管理,不当然改变发承包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审计结论不当然成为结算依据。

实务应对:签合同时看清结算条款是否含“以审计结论为准”表述;若已写入,应同步约定审计时限与逾期后果,避免无限期等待。

问二:建设单位逾期不答复结算文件,能否视为认可

取决于合同有没有约定“逾期视为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设有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及逾期视为认可的机制,但这是可以由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条款,不是法定规则。合同未约定的,承包人不能仅以对方逾期为由主张送审价即为结算价,仍需通过举证证明工程量与价款。

因此,送审时务必留存完整的送达凭证:签收单、快递单号、邮件回执。没有送达证据,“逾期”这个前提就无法成立。

问三:审计核减的常见理由有哪些

核减类型典型理由抗辩要点
工程量核减计算书与图纸不符、重复计量提供隐蔽验收记录、影像资料、监理签认
单价核减套用定额子目不当、材料价高于信息价提供认质核价单、采购合同、发票
取费核减费率与合同约定不符、计费基数错误回到合同与投标报价书,核对费率来源
变更核减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无设计依据补办手续,或证明属发包人指令的事实变更
签证核减签证内容笼统、无量化描述以现场记录、施工日志、影像佐证具体工程量

注:核减理由集中在“依据不足”,而不是“算错”,因此过程资料的完整性比计算精度更关键。

问四:签证只有签字没有工程量,能否计价

可以计价,但需要补强。签证的效力来自它对事实的确认,若只写“情况属实”而未量化,属于事实确认而非价款确认,仍需按合同计价条款组价。承包人应补充施工日志、影像、材料进场记录、机械台班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问五:审计期间能否暂停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不能。审计属于发包人一侧的内部程序,不构成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障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发包人未付款即构成逾期,利息自应付之日起算。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审计完成”为付款前提,且该约定被认定为有效。

问六:核减金额超过一定比例能否拒签

拒签不是好的选择,会拖长回款周期。可行的路径有三条:一是要求审计方逐项出具核减说明,把争议压缩到少数事项;二是对无争议部分先行确认并请款,避免整体搁置;三是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同时保留利息主张。

问七:如何从源头降低核减率

  • 结算书与过程计量台账同源,杜绝两套数据;
  • 变更、签证在发生后 14 天内闭合手续,不攒到竣工;
  • 隐蔽工程验收与影像留存同步,影像带部位标识与日期;
  • 材料认质核价在采购前完成,不用发票倒推价格;
  • 每月与监理、建设单位核对一次已完工程量,形成月度确认单。

核减率的分子是审计方认定的不合理金额,分母是送审金额。把分子压下去的办法只有一个:让每一笔钱在发生时就有依据。事后补资料,补得再齐也只是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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