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本章适用于10kV以下的电气线路维修工程。
2.本章操作物高度以4m为界,超过4m时,其超高增加费,按其超过部分(指由4m至操作物最高点)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
| 高度 | 4~10m | 10~20m | 20m以上 |
|---|---|---|---|
| 超高系数 | 1.25 | 1.40 | 1.60 |
3.本章已包括脚手架搭拆费,使用时不得另计。
二、拆除工程
1.本章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内线、外线的拆除工程。
2.电源的断电每处2~3线人工增加0.52工日,4~6线增加0.78工日。
3.各项拆除工程依照工序拆除,保持原物完整,管线损耗率不大于10%,灯具、设备类不大于20%。
4.本章均包括设备、管线附件拆除,并分类整理,运至现场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三、整修工程
1.电气整修工程范围完好程度在80%以上,低于者应拆除。